第一条 实验项目是实验教学内容的具体化。实验项目管理是实验管理部门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核心,是确定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方向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实验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公安学科专业教学课程中有实验教学环节,且实验验内学必须占用实验室和使用仪器设备的为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所需要开设的“操作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模拟案例性实验”、“研究性实验”以及学生不能直接动手的各种“演示性实验”均在本规定之列。
第三条 实验项目的选定和设计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求一致,对过去传统型实验项目应进行认真筛选和更新,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内容单一的操作性和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和模拟案例性实验。除必要的经典型实验项目外,所选实验项目应具有先进性,从内容要求到实验方法和仪器设置,力求反应现代科技水平。特别是专业实验课,可设计一定的研究性实验项目,形成自己的实验教学体系,突出我院办学水平和特色。
第四条 实验项目的名称应取决于实验内容。实验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与本学科理论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相对应。针对不同专业的教学要求因村施材,对同一实验项目可作不同层次要求,有必作实验,也有选作实验,另外还可进行一定数量的演示性实验。
第五条 各实验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内容和对该实验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定完成本实验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和实验所需的耗材。
第六条 建立实验项目的审核程序
1.任课老师提出方案;
2.与有关实验人员共同讨论编订课程实验项目;
3.提交教研室审查或论证;
4.送学院批准。
经学院批准的实验项目交实验室归档管理并印发各教学部门,凡未列入课程实验项目管理的实验项目不予承认。由于教学改革需要,实验内容调整、改称、或更新内容时亦需按上述程序报批、备案、印发。
第七条 凡仪器设备已配备齐全的必做实验项目,必须按实验项目内容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删除整个实验项目或增减学时数,若因故需作暂时变动时,应报学院审批,并送实验室备案。
第八条 实验项目开出的条件
1.有实验教学计划,有实验指导书、教材等;
2.实验项目所使用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教学仪器设备水平达标,器材品种、数量齐备,满足学生分组实验需要;
第九条 实验项目管理要求,每一实验项目必须建立一张详细的实验项目卡片并运用计算机管理实验项目。
第九条 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应注意各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要相互配合,确定实验项目时应尽量减少重复,鼓励开设跨课程的综合性实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