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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 来源:公安学院
  • 发布者:公安学院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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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第一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本科教学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实验内容的任课教师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必须及时根据专业特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等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在实验教学计划中要明确反应出本课程的实验项目、学时、开课时间等。实验教学计划必须与课程计划同步,原则上按课表上课。

第二条  各任课教师应在开学两周内根据实验教学计划认真填写《实验授课计划》一式三份,先交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由公安学院教务副院长签字批准后任课教师本人、教务办、实验室各一份备存。凡是没有《实验授课计划》的课程实验,实验室可不安排实验。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时,应由任课教师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经院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实施。

第四条  在实验大纲外新增开实验项目应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实验试作结果等,完成论证方可列入实验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经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实验室或院教学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二、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的要求,积极准备实验所需的场地、仪器设备、实验消耗材料等,开出基本教学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改。有条件可增开一定数量的选做实验项目,对高年级学生可开设综合性实验和研究性实验,实验室应逐步向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室发展。

第七条  实验室和任课教师应根据本科教学计划和培养创造新人才的目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应在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目的、要求、原理、方法、步骤、实验报告和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实验课原则上由任课教师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实验,实验室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在实验前要认真备课,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熟悉实验原理、实验步骤和方法及仪器设备的使用。实验室管理人员课前应作好仪器设备、器材、工具和其它实验准备工作。

第九条  专业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按二人一组进行实验,受条件限制有些实验无法保证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进行,必要时可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分组分别实验。

第十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指导老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遵规守纪教育。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一条  每次实验前,学生必须进行预习,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并简明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基本原理、实验方法和该实验的目的、任务,提出主要仪器设备使用及操作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在实验中,要巡回指导,加强对学生检查,严格要求。注意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学生应独立操作,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包办代替,但也不能撒手不管,必要时可做示范指导。

第十三条  上实验课时,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采用统一格式,实验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简明实验原理、实验内容、实验步骤和方法、所用仪器设备和材料、实验结果和分析讨论等。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认真批阅,将分数登记在册后交实验室集中保管。对于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严格实验课考勤,实验课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实验,按旷课处理。实验课缺课超过规定者,均视为实验课不合格。学生补做部分或全部实验,均应交纳部分实验费用,方可允许其补做。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学院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实验完毕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实验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和《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记录》。上述记录材料应妥善保管,按学期整理归档,以备后用 。

三、对实验管理人员和学生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作到:

1.根据实验课的要求,在课前准备好实验条件,保证做到每组仪器完好待用。对每项实验的重点、难点及仪器容易发生的故障等,都要作到心中有数;

2.实验课前,要配合实验教师预做实验。上实验课时,随时了解仪器工作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3.实验课结束时,在实验教师对仪器、工具等检查的基础上,做好验收、整理、复原工作,搞好清洁卫生,并负责门、窗、水、电方面的安全工作;

4.要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树立严肃的科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在实验教学中对学生的要求:

1.实验前认真预习,实验课不迟到、不早退。

2.进入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场地,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3.遵守实验室规则,服从教师指导,按规定和步骤进行实验。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

4.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试剂、元器件等。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1)在实验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及时处理。

2)对课外开放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归还。归还时,经实验室人员认真检查后方可离开,如发现损坏、遗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消耗材料的领用按实验室规定办理手续。

四、实验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课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1.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院或实验室可根据实验课的学时确定应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

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确定成绩;

3.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